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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汇缴

2023-01-05 15:24:59  浏览次数:

一、设定依据

《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湘管发〔2021〕25号)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二条。

二、申请条件

1.汇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代扣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汇总缴存到住房公积金归集专户内,由受委托归集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2.单位缴款

每月按汇缴核定后的金额将单位代扣职工个人公积金部分和单位应缴公积金部分划转至中心指定的归集银行专户(现金、转账、网银、主动缴款等方式)。

三、办理材料

(1)线下办理:

①《住房公积金汇缴书》

②《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首月汇缴时提供)

③《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有变更时提供)

(2)线上办理:无

四、办理流程


 

五、办理渠道

1.线下办理:归集银行柜台。

2.线上办理:单位网上业务大厅(单位版)。

六、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七、收费标准

此项不收费。

八、联系电话

0731-12329-3。

九、办理时间

归集银行: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十、办理地点

1.工商银行长沙市广厦支行(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

2.建设银行长沙市解放中路支行(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中路22号文艺路口华侨大厦一楼)

3.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593号八一桥东北侧)

4.农业银行长沙长信支行(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68号)

5.长沙银行芙蓉支行(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48号)

6.湖南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208号万境财智中心南栋)

7.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447号交银大厦)

十一、注意事项

1.提供的资料填写内容完整准确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2.填写需规范、注意勾稽关系平衡。

3.表格中的汇缴开始月度、结束月度需与系统一致。

4.单位在办理当月汇缴时,如有缴存人员增加或减少,应根据情况提前办理:开设个人账户、启封、封存(离职封存、退休封存、死亡封存、其他封存)、转移等业务后再进行汇缴核定和缴款。

5.归集银行不能为单位办理自然月度之后的汇缴业务。

6.《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在当月核定前提交则本月变更生效;如在当月核定分配后提交,则下月变更生效。

7.单位开户登记表的人数大于等于3人,在汇缴时汇缴人数不得低于3人,如低于3人补充提供社保缴交证明。

十二、样表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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