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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办结制度

2013-12-17 17:23:46  浏览次数:

(湘直资管〔2013〕50号,2013年11月18日印发)

    第一条  为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提高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公信力、执行力和服务水平,避免出现无故拖延办理现象,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客户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在手续完备、资料齐全且内容符合要求的前提下,中心工作人员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  限时办结制度的时限以日计算的,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一)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

    (二)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其办理时限从客户补全资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四条  限时办结制度应将坚持提高效能的原则,不断优化工作程序、减少环节,方便群众,强化服务;做到既要按时办结,又要保证办理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条  限时办结制内容

    (一)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情况下,现场审批办结。

    (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情况下,现场审批办结,提取资金实时到账;职工个人信息有误的,由职工本人或其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提交个人信息修改证明,经省直中心和受托银行信息修改后2个工作日内将核定的提取金额转入职工阳光住房公积金卡中;需报请上级领导审批或需进一步核实查验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如不能办理的,应及时告知客户不能办理的理由和原因。

    (三)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提前结清,办理“年对冲”、“月对冲”,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情况下,现场审批办结。

    (四)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属于中心缴存单位间的内部转移的,现场审批办结,资金划转实时到账;属于跨中心的外部转移的,现场审批办结并在2个工作日内划转资金。

    (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中心自受理审核资料起1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通知客户签约;中心自客户来中心签约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合同的制作并移交委贷银行;委贷银行审核、开发商于房地局办理抵押和开发商担保录入等流程均非中心可控环节,待上述环节完成后,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通知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第六条  中心前台业务部门应当准备好关于各项业务办理流程和时限的宣传资料方便客户取阅。

    第七条  因政策调整、重大自然灾害、停电、网络故障等特殊原因暂时不能办理或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事项,需提前张贴公告,并向客户解释说明和承诺延期时限。

    第八条  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于超时办结。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客户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按规定给予客户答复;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四)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客户。

    第九条  本制度落实情况将纳入中心绩效考核管理,对于超时办理的,查实后视情节个人绩效考核综合管理考核评分每次扣2-4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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