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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制度

2013-11-17 17:24:31  浏览次数:

(湘直资管〔2013〕49号,2013年11月18日印发)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政务公开,保障客户知情权,提高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事效率,避免出现无故拖延办理和致使群众多次往返的现象,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一次性告知是指中心工作人员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对客户办理业务申请和咨询予以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客户依法依规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以及所办理事项应当履行的程序和受理时限。

第三条一次性告知内容。

(一)办理业务所需的全部申请材料、表格;

(二)办理流程和承诺时限;

(三)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第四条一次性告知制度应当遵循客户至上、热情服务、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客户办理有关住房公积金的各项业务时,工作人员必须当场依法依规一次性告知客户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或者向客户提供办事指南,并且一次性告知办理有关业务时应依法依规履行的有关程序。

第六条对于客户提交的有关材料,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全面地进行审核,材料齐备或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场予以受理,并按限时办结承诺的相关规定办理。材料不齐备或存在其他问题的,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指出所有问题,并逐一告知其解决的办法。

第七条对政策规定范围内不可办理的事项,中心工作人员应耐心做好相关解释工作,并按客户要求提供相关政策规定。

第八条中心前台业务部门应当准备好关于各项业务办理须知的宣传资料方便客户取阅。

第九条客户咨询事项超出岗位职责范围的,接受咨询的工作人员应尽可能进行回答,或者明确告知客户负责办理此项业务的负责部室或负责人。

第十条本制度落实情况将纳入中心绩效考核管理,对于履行执行一次性告知的,查实后视情节个人绩效考核综合管理考核评分每次扣2-4分。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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