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购买二手房
一、设立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9〕710号)第二十四条。
2.《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湘管发〔2021〕24号)第十条。
二、申请条件
1.职工及配偶购买二手房为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同一职工同一套房屋限提取1次,自契税完税凭证出具之日起24个月以内提取,省内非限购地区购买二手房的自产权过户登记满12个月之日起24个月以内提取(提取时产权未注销)。
3.同一套房屋产权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该房屋的首付款金额,一次性付款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契税完税凭证所核定的计税金额,付款金额按剔除该套住房货币补贴部分后核算,提取金额至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的百元位。
4.职工与他人(非配偶)共同购买二手房的,按职工所占产权比例提取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比例依次以《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内容、购房合同约定内容为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平均份额核算。
三、办理材料
1.提取人身份证。
2.提取人银行一类储蓄卡。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职工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或证明其夫妻关系的户口簿),离婚职工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以上两类婚姻状况及未婚提取人均需签署《住房公积金业务承诺及授权书》。
4.二手房买卖合同(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备案,法拍房为执行裁定书)。
5.《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无权证原件提供银行或房产部门盖章的复印件)。
6.契税完税凭证。
7.有住房贷款的另须提供贷款合同。
8.职工及配偶在长沙行政区域以外购买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近3个月出具的夫妻双方全部房屋产权信息证明(含本套房屋备案登记信息)。
9.职工及配偶在外省工作地、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另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职工工作地在外省的,提供职工单位加盖行政公章或人事印章的外省工作证明;职工配偶工作地在外省的,提供职工配偶在外省的纳税证明或养老保险证明或缴交住房公积金证明;职工及配偶户籍地在外省的,提供职工或配偶的外省户口簿。
10.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应由本人或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办理;委托配偶办理的,另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委托直系亲属办理的,另需提供直系亲属身份证和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和公证书。
11.如有必要,省直中心可要求提取人补充提供其他相关资料,或安排人员到现场查勘核实相关情况等。
四、办理流程
五、办理渠道
1.线下办理:各营业部。
2.线上办理:购买长沙市五区新建商品房的,可下载手机公积金APP办理,也可以登录省直公积金个人网上服务大厅办理。
3.此业务可跨省通办。
六、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七、收费标准
此项不收费。
八、联系电话
0731-12329-3。
九、办理时间
省政务服务大厅营业部、星沙分理处: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下午4:30-5:00为结账时间。
识字岭、河西、友谊路营业部: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下午4:30-5:30为结账时间,星期五下午不对外营业。
十、办理地点
1.友谊路营业部(长沙市友谊路528号湘诚万兴大厦南栋2楼)
2.识字岭营业部(长沙市人民中路35号,人民中路与芙蓉中路十字路口东北角)
3.河西营业部(长沙市岳麓区潇湘大道298号曙光泊岸5栋201,南湖路隧道南口)
4.省政务服务大厅营业部(天心区银杏路6号人社厅综合楼)
5.星沙分理处(长沙县长沙经济开发区泉塘街道漓湘中路6号,交通银行经开区支行旁)
十一、注意事项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得以购买自住住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依规冻结、限制的。
2.职工及配偶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结清的。
3.购买别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公寓等非普通住宅的(房屋用途或性质,按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显示的为准)。
4.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已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2次以上,再次以购买自住住房为由提取的。
5.职工及配偶购买第3套以上自住住房的。
6.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非购买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权的。
7.职工及配偶在外省非户籍地、非工作地购买自住住房的。
8.以配偶名义在婚前购买自住住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