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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付及清退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费的公告

2023-11-20 09:43:32  浏览次数:

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264号)文件要求,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费是公积金中心作为抵押权人所应承担的抵押登记费(其中:纯公积金贷款房屋抵押登记费由中心全额承担;公积金组合贷款房屋抵押登记费由湖南省湘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因其属小微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免收不动产登记费)。经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现就存量房不动产抵押登记费的支付及清退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长沙市不动产抵押登记费收费标准

2017年4月1日之前,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为每件35元。2017年4月1日(含)之后,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为每件80元。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费支付方式

(一)存量房不动产抵押登记费的支付

办理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抵押权人为“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不动产抵押登记费按以下方式支付:

1.长沙市内五区发放的公积金贷款,自2020年11月2日起,采取预存抵扣的方式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直接在抵扣专户中抵扣支付不动产抵押登记费;

2.长沙县(现房)发放的公积金贷款,自2021年11月12日起,采取预存抵扣的方式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直接在抵扣专户中抵扣支付不动产抵押登记费;

3.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市、长沙县(期房)发放的公积金贷款,自2023年10月1日起,由借款人个人预支付,中心在贷款发放的下一个季度统一支付至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

(二)存量房不动产抵押登记费的清退

2017年1月1日至今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权人为“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且剔除不动产中心已抵扣的存量不动产抵押登记费,由我中心整理核对后,将该费用分批次清退至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中。

 

 

                 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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